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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当前的位置:旬阳统计信息网 >> 关于收取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批复
关于收取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批复
作者:
统计局
来源:
本站原创
发布时间:2008年08月20日 点击数:
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文件
陕财综[2000]058号
关于收取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批复
省统计局:
你局《关于请核定统计登记收取工本费标准的请示》收悉。经研究,同意你局在向统计登记单位核发《统计登记证》时收取工本费,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:
一、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文制定。
二、此项收费属行政性收费,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,实行“单位开票、银行收款、统一开户、收支统管”的管理办法。
三、收费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申请办理《收费许可证》,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“陕西省行政性收费现金(转帐)专用缴款书”,自觉接受财政、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
2000年8月9日
责任编辑:屈孝旭 文章录入:统计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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